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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待完善 土地收购储备从其性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存量土地主要由划拨用地单位和企业占用,盘活城市存量土地的活动处于自发、无序和混乱状态,从而导致政府对土地收购供应缺乏应有的计划调控手段。[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一、土地储备制度宜加强立法 1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地位、性质、职能定位需要加强立法 目前,许多城市虽然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但是土地储备中心尚未完全垄断一级市场。但由于土地储备机构地位、性质、职能的定位不明确,在对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及进行土地抵押贷款时,土地用途无法确认,土地资产无法估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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