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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映雪 《资源导刊(河南)》2020,(7):50-50
2014年10月,A公司申请为其建设厂区内的水塔及蓄水池办理首次登记,但其提交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中没有确切的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否办理,具体应如何办理?笔者认为,登记机构应对其建设厂区内的水塔及蓄水池办理构筑物首次登记。《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包括所有不动产的物权登记。不动产不仅仅包括房地产,土地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属于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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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说起不动产,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房屋、土地,等等。其实不动产的范围远远大于人们通常认识的土地房屋,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在城市扩建和其他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中,因为土地被征用和房屋被拆迁等情况产生的矛盾比比皆是。有些矛盾是由于政策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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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6,(9)
正案情2009年9月,Z市国土房管局与G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合同明确建筑总面积为20万平方米,规定了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指标,但未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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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电力线路跨越土地取得地上权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进行充分论述。明确当前鉴于《物权法》规定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分层设立使用权,及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相分离等原因,详细论述电力线路跨越土地可以不需要征地而使用地上权,但必须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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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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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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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之间具有主从的法律关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分类,从理论上,能够反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质,从实践上,对处理共有部分和共同关系具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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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行宁陵县分理处,于2000年5月将本单位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未经批准擅自签订协议,以转让地上建筑为名,转让给宁陵县烟草公司,转让期限自2000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转让价款2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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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地籍是以二维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管理的,不能真实反应地上、地下的空间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需要。为了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地上与地下、大场景真三维空间信息应用的新模式,提高三维GIS的技术水平与应用能力,建设三维地籍系统,真正实现地上、地下的空间土地使用权有效管理,该文以东营市垦利区三维地籍系统为例,结合地籍管理需求,以二维宗地为基础,结合数字地表模型(DSM),形成了三维地籍数据库,开发了适应于三维地籍管理需要的垦利区三维地籍系统,实现了地籍管理的飞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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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建筑物或构筑物作为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的重要行政处罚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针对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均有"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执行这一处罚存在不少争议。以下是笔者的几点粗浅看法。近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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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无论在程序还是在补偿标准上均缺少法律规定,其补偿方法主要采用协商形式解决。近年来,随着土地发展权研究的深入,为政府制定收购土地补偿办法提供了理论依据。由于我国建筑物寿命短,收购土地后重新建设不仅浪费土地资产,而且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缩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使之与建筑物的寿命大致一致,不仅减少政府收购土地的难度,而且便于土地的批后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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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作为不动产的房地产实际上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所结合而成的不动产物权.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严格地说,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是局限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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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09年9月1日,Z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Z市国土房管局)与G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坐落于Z市西山村的某地块。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合同已明确建筑总面积为200 000平方米,规定了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指标,但未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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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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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行宁陵县分理处,于2000年5月将本单位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未经批准擅自签订协议,以转让地上建筑为名,转让给宁陵县烟草公司,转让期限自2000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转让价款2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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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10)
<正>随着经济、社会向前发展,人口不断向城镇聚居,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复合型高层建筑开始不断涌现以弥补日益狭窄的生活空间。鉴于土地用途大多经由其上的建筑物体现,用途多样化的高层建筑给登记工作带来的难题是,如何在现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尤其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房地"的紧密联系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如何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需要进一步解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