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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对策
引用本文:刘凤军,李德生,孙华.关于县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对策[J].黑龙江国土资源,2013(3):59-59.
作者姓名:刘凤军  李德生  孙华
作者单位:明水县国土资源局
摘    要: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抵押登记  县级城市  贷款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法律依据  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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