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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我国海域物权制度经历了一个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施行,进一步确立了海域物权制度,从根本上扭转了海域使用中长期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局面,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认识的差异,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存在不同的观点.文章将着重对海域使用权与渔业、矿业、取水等相近权利的性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及海域使用审批管理与其他涉海部门许可管理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以进一步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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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是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一项基础工作,现行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主要适用于以行政配置方式申请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对于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因为委托业主的不同和对海域利用方案的不确定性,对海域使用论证的关注点也有所不同,文章讨论对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内容进行适当优化,主要从项目用海基本情况、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和用海合理性分析等方面优化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完善海域市场化配置制度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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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确立了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因此海域使用权具有一般物权的效力。同时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其效力又有特殊之处。从物权角度来说.海域使用权的效力基础是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而其效力内容包括海域使用权的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妨害排除效力。通过对海域使用权效力的理解和分析,海域使用法律制度可以从突出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建立海域区分使用制度和加强海域使用权宏观保护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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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中,因对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权利边界认识模糊,不同评估人员对采矿权价款采取不同的计算处理,导致评估结果相差甚大。文章从海域物权的视角分析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法律属性,研究两者权利标的物的不同法律性质,从而明确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是由三维空间(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地貌、水深地形、地质条件、潮流、波浪、生态环境、景观等不可分割的固有自然条件要素组成的立体空间,本质上为海域空间资源,是海砂等其他海洋自然资源的载体;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之间的相互独立性,决定了海域使用权价格与采矿权价款间的非包含关系;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价格时,采矿权价款宜以成本列入计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