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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户或个人用于住房、附属用房和房前屋后庭院等所占用、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规划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是事关社,  相似文献   

2.
正案情简介:2001年,家住城郊某村的村民陈某与覃某(覃某不属农业家庭户口)结婚。婚后,陈某在村里分得宅基地一块,并办理了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土地登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均注明权利人是陈某。同年,陈某在该宅基地建了一栋四层楼房。3年后,陈某因病去世,覃某要求将这块宅基地及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再办理陈某享有的部分产权继承手续。在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陈某的父母提出宅基地及房屋不是陈某与覃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作为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相似文献   

3.
<正>"房地一体"通俗地说就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主体。以往,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分为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两个部分,并分别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因历史原因,加之大部分村民产权意识不强,农村房屋大多只办理了一本证,且还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为改变现状,保  相似文献   

4.
案件原因 村民闫某、郭某均是豫北某村村民,两家为前后邻居,中间的一处空闲地原是闫某祖传的老宅基地,1952年县人民政府为闫某的老宅基地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5月闫某搬到了在其房后居住且长年不在家的伯父家居住,1954年底,因年久失修,房屋坍塌,该宅基地空闲至今.  相似文献   

5.
健全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应该对现有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梳理,依法确定宅基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要从立法上赋予农民宅基地流转的权利,最终建立起均质、统一的城乡土地使用权权利体系.明确宅基地可以流转的具体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和房屋,依照规定完善确权及登记发证手续,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6.
20世纪80年代初,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5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8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  相似文献   

7.
<正>案例2003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从城中村村民李某手中,以市场价格购买了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上盖有两层房屋,李某于2000年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2005年,张某向国土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请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相似文献   

8.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的农民朋友在建房时对二分半宅基地的使用范围产生了误解.在建筑房屋时,把2.5分宅基地建筑面积全部盖成了房子,然后又在超越2.5分宅基地之外的土地上私拉院墙.结果是,建筑物固然只在2.5分宅基地上,但实际占地面积已经超出了使用范围.  相似文献   

9.
<正>问:几家村民宅基地都有土地证书,他们想联合建楼房。请问:对此,我们有职责吗?答:新《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一再提倡节约集约用地。这几家村民使用自己的宅基地,又没有超出原来宅基地的范围,从土地管理上来说,没有违规,国土局方面不宜插手干涉。建不建楼房是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相似文献   

10.
某村村民王某有一处20世纪60年代留下的老宅基地,地上有建筑物,但是没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及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1988年,政府进行土地登记,经村委确认同意,该宅基登记到了王某名下。1997年,全国土地普查,农村宅基地换发新证,当时房屋所有人王某已去世。王某有三个儿子,老大为“农转非”户口,老二另批有一处宅基地,只有老三在该宅基上居住。在进行土地登记时,老三说王某把房子留给他了,经村委同意,并且老三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就把该处宅基地登记在老三名下。  相似文献   

11.
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12.
案例 2000年,辖区某农户经批准异地重建住宅.当事人承诺建新拆旧.几年后,国土部门在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时,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在该户旧房屋未拆除、宅基地未收回、原土地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又对其新宅基地进行了登记发证,造成该户拥有两处宅基地.2008年,该农户宅基地所在地块被列入旧城改造范围,拆迁人在前期调查时发现该农户有两处宅基地,并都持有合法的土地证.为此,拆迁人向国土部门发函,要求确认该户两处宅基地土地登记是否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13.
村民李成宝夫妇相继去世后,村委会决定收回他们的宅基地另行划给无房居住的村民。李成宝在城里安家落户的儿子李哲得知此事后,立即回乡阻止,双方发生纠纷,村委会一纸诉状将李哲告上法庭。对此,法律会支持谁呢?1971年秋,村民李成宝经村委会同意和乡土地管理所批准,获得一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起3间平房。李成宝小两口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房屋建成不久,儿子李哲也出生了。  相似文献   

14.
沾化县滨海乡根据各村庄所处地理位置和现有公共基础设施等情况,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采取拆迁、改造、整治和依托城镇4种方式实施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有效地整合了土地资源。在工作中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规范宅基地使用秩序,有效的遏制了违章占地现象的发生。各村专门成立村庄整治理事会负责宅基地管理,理事会有权收回多占、迁出户和绝丁户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确实需要建新房的首先写出书面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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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世纪80年代初,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 2月,小儿子出生。2005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8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9年,大儿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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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你们一趟一趟地跑,真不知道俺家的围墙啥时候能建,谢谢你们."近日,王福民(化名)来到西华县逍遥镇自然资源所,对工作人员帮助解决个人宅基地问题表示感谢. 王福民是西华县逍遥镇沙沟行政村村民,20世纪90年代末,王福民在村庄西北角取得一处宅基地,东西长12米,西邻为张路友(化名)的耕地.虽然王福民建了房屋,但没有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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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郭某因分户需要,向其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宅基地用地申请。村委会根据村内用地实际和规划划分一宗土地作为郭某的宅基地,随后郭某在该宅基地建房,但郭某仍一直与其父母居住而禾在此居住。同年10月,同村的村民李某因居住需要,向郭某提出购买该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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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说起不动产,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房屋、土地,等等。其实不动产的范围远远大于人们通常认识的土地房屋,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在城市扩建和其他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中,因为土地被征用和房屋被拆迁等情况产生的矛盾比比皆是。有些矛盾是由于政策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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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突破,也是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的城乡土地管理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早在2014年,桐庐县就开始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多项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一、落实村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坚持集体所有1.收回废弃宅基地在积极开展旧村改造、"三改一拆"、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及时拆除破旧房屋和非法"一户多宅",村集体依法收回老宅基地,让"宅基地不是祖产,是集体资产"的意  相似文献   

20.
2008年10月,村民张某来到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反映该村村委会违规收回自家老宅基地。经查,张某的老宅基地有1953年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地上建有南北相邻两院。南院是1983建成的5间房屋,有1995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北院仅有围墙,无土地使用证。张某与两子的户口在本村,其爱人户口在外,且一家四口均长年不在本村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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