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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其出让价格就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也可称之为“地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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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把握以下七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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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琳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6,3(2):69-70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获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可以转租、转让和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也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本文从土地市场、法律关系主体、土地使用者权益等方面分析了国有土地租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不同。1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对出让方式的补充。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1.1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是作为出让形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1.2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让和抵押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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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国土资源部相继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招拍挂使用权规范》等,这些文件的相继出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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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五年来,我国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初步建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不断提高,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尤显重要。时到今日,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机制已初步形成,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普遍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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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采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是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重要体现,而对历史形成的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改变批准使用用途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土地年租金的征缴则是对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个完善和补充。本文试从这一角度结合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目前该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并简要阐术其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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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4,(9)
正1987年9月8日,深圳特区进行了首次土地拍卖活动。建国后,土地属国家所有,一直由国家统一分配,无偿使用。1981年11月,深圳特区首先开始对部分土地使用征收费用。1987年7月1日,深圳市政府又提出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指导思想的改革方案,确定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转让、租赁、买卖。9月8日,深圳市以协商议标形式出让有偿使用的第一块国有土地;9月11日以招标形式出让第二块国有土地;12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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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利弊分析
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形式的一整套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实现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的高效率和收益分配的合理化。从而推动城市建设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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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国家积极推进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等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建立和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土地交易市场是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重点控制和发展的特殊有形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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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指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这就从法律上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给予了确认。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侧重点不同,必须搞清楚各种方式的特点并结合实际情况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才能有利于国家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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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近三年来,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序地开展土地招拍挂工作,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在招拍挂过程中,各地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看法不一,有的认为应与土地农转用和征收的权限一致,需要报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但实难操作;有的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审批权限在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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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某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欲将其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如何界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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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应《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在推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上,都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出让。同时,在组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等方面,各地也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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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提前续期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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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招标与拍卖。主要是依据200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招标与拍卖的特点,制定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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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6,3(5):61
旨在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的两条新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于8月1日起实行。此次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新规定正式明确,六类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除常规的经营性用地外,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均须执行招拍挂制度。对不能准确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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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同时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要进行评估。土地抵押评估是土地估价的主要业务之一。土地抵押评估涉及到信贷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保护问题,所以其不同于一般土地的评估。在土地抵押评估的实际执业中,会遇到估价目的含糊、价值类型和估价时点难以确定、抵押估价业务流程不宜规避信贷风险等问题。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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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