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问题,在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早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就做出了如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厂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休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主体确认是关键,尤其是对农村的村民小组,能不能作为一个主体,很不好操作.通过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几次调研,也反映出基层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问题感到很棘手.笔者认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认应从法律规定和农村经济组织现状的实际两个方面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3.
正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有集体所有土地怎么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认所有权?  相似文献   

4.
案件回顾:一块国有坑塘地,被县人民政府颁发了两个土地使用证,除土地使用人不同外,其他登记时间、内容一模一样。针对该案,国土部门应如何解决?笔者对2015年第3期《法制天地》栏目"一地二主引争议"一案进行分析后认为,该案可以从七个方面予以明确:第一,乡政府是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5.
正建立村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制,应当是切实管好农村土地行之有效的办法。管理好、经营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建立村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制不仅于法有据,同时也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新形势下解决农村集体土地被超占、乱占以及私搭乱建等违法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6.
确定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实行以证管地,依法保证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必须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行政村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但上述三类农民集体在什么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与行政村农民集体在土地产权上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等,《土地管理法》并未作出明确回答。长期以来争论较多,意见一直很难统一。  相似文献   

7.
1.农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2.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  相似文献   

8.
该研究在山东省东营市各县区共选取11个村庄,调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及其成员身份认定问题。调研结果显示东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转为基层公共管理组织致使原有经济职能消失。集体土地所有权均确权登记在村委会一级,但部分村庄的村民小组依然保留土地及其收益的支配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较多依赖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我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当前东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各种问题主要源于计划经济时期行政管理、生产经营和土地产权制度一体化管理模式。今后应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企业制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转移,并完善内部成员的准入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9.
7月1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在广州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加快推进该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任务。一要明确目标。按照国家三部门要求,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同时,对已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率。  相似文献   

10.
由于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局部调整,沈阳农村出现了个别以村民小组和生产队为诉讼主体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的主张土地所有权,有的主张土地的用益物权,有的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或者无效,按照现行法律,村民小组或生产队到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行  相似文献   

11.
近日从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了解到,湖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稳步推进,已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413.4万公顷,开展地籍调查6717个村,调查宗地11.1万个,调查权属界线15.7万条,5054宗地已发证到村民小组。目前,该省发证办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全省确权登记  相似文献   

12.
<正>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它是集体土地三项建设用地之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作了原则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不断引起土地纠纷和上访案件的发生,已经成为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尤为重要。但与国有土地不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而管理权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有权与管理权是完全分离的,因此,解决农村宅基地违法现象又是一个难题。1农村宅基地违法现象及成因(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并颁布实施,此后各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相继成立,开始了用地审批与确权发证等一系列行政性工作。在此之前,我国农…  相似文献   

14.
按照现行法律,农民集体土地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有的地方衍变为乡(镇)人民政府所有,乡(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组织,  相似文献   

15.
从2002年4月至2008年10月,平果县国土资源局用了6年时间终于打赢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战争".完成了232184.68公顷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全县12个乡镇181个行政村1921个村民小组,累计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428本,全县辖区内无权属争议的土地发证率达100%.  相似文献   

16.
现阶段,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但收益权能因为要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交纳地租,因而是不充分的.在处分权能上,可依法出租、抵押,也可在不改变用途条件下,依法转让使用权,因其终极处分权仍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手中,所以也是不充分的.当使用权主体未按合同使用土地或越权处分使用权时,所有权主体可以行使终极处分权,终止合同,收回使用权.  相似文献   

17.
调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通常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此条款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该条款对一个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不满二十年的情形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确权,这实际上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以极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应建立在查清争议土地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等基础之上,这样,政府对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就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确权结果也就更具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18.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相似文献   

19.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22,19(1):F0002-F000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22年1月1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1.如何申请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相似文献   

20.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业大国、土地大国,治大国若烹小鲜,管土地如对弈下棋,必须要有战略眼光、全局思想,并辅之妙招、高招、狠招,才能盘活整体,成就胜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全局,影响深远。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2012年要基本完成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