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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常土地登记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企业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变更企业股权结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这种股权转让引起的土地登记是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手续,还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目前说法不一,有的人认为这是故意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限制条件,是一种避税和土地投机行为。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有的人认为这是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选择,可以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2.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买卖双方须在60日内到房屋和土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经程序,也是确认土地和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正确确认合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是依法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 某市佳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佳业公司)与赵某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该市的A地块以200万元转让给赵某,并约定赵某7日内交付转让款200万元,佳业公司于12月20日前将土地交付赵某,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一方违约则支付10%的违约金.赵某依约于11月7日支付转让金200万元.  相似文献   

4.
<正>案情介绍2013年,村民王某在自己承包的2100平方米土地上建木材加工厂,2016年木材加工厂经营不善,王某和村民张某协商,以65200元将该木材加工厂转让给张某建设面粉厂。2018年,张某又将面粉厂以8万元转让给李某之后,李某在该土地上将面粉厂改建为加油站。某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经过调查认为,李某建设加油站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占地,遂对李某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二是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5.
李某于1997年8月23日购买X市城关镇周楼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并向该组缴纳地款7万元。2000年7月18日该省人民政府在《关于X市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中,批准涉案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2002年1月31号,李某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为商住楼。同年11月14日,李某与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第四条规定该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建设住宅楼。同时,李某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管理费21492元、开垦费774元、证本费55元等费用。2002年,李某向X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颁发土地使用证申请,但X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办理。X市建设管理局于2007年4月29日对该地块用地规划予以回复,该地块被拟定为二类居住地。2007年5月17日,X市国土资源局在报上发布公告,对该块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为居住地。同年6月5日,该局发布变更公告,将已出让给李某的土地再次以挂牌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同年7月3日,X市国土资源局向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中止出让活动通知书,该地块的挂牌出让行为终止。李某于2010年4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挂牌出让行为和X市国土资源局、X市政府颁发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6.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相似文献   

7.
1997年某县甲、乙夫妻两人因事协议“假离婚”,并立下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甲将一处于1997年购买的房产分给乙,此后乙外出打工。双方没有办理土地及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证书也一直由甲保管。1999年4月,甲将房地产转让给了丙,丙依法办理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甲、乙二人真的离婚了,乙对协议中共有财产分配产生异议,协商不成后,乙起诉到法院与甲打了长达4年的官司。2005年5月10日,丙又将该处房地产转让给丁。2005年5月12日,市法院做出了撤销丙的房屋产权证书的终审判决,丁于2005年6月9日,到国土局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8.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6日,新兴公司与利山公司达成合作建房协议,双方约定成立天隆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新兴公司将自有的30亩土地作股投入天隆公司,占50%的股权.2005年11月2日,新兴公司又将自己在天隆公司股权中的45%转让给合作伙伴利山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5年12月26日,新兴公司因故想收回转让给利山公司的45%股权.新兴公司的理由是:股权转让无效,因为双方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的有关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现双方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故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相似文献   

9.
正案例某县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于2007年3月19日公开出让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李某于当日填写了《竞买申请书》和报价单。公告期满后,李某以183600元的价格竞买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4月县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与李某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载明:李某在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与拍卖人即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李某自竞得之日起60日内应支付宗地全部出让价款,逾期  相似文献   

10.
1案由 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于2004年5月,拆除了李某265m^2的房屋,并收回了其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410m^2,用于广场建设。市政府根据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对李某给予了货币补偿。但李某对此很不满意,多次找市政府讨说法,要求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给予补偿。法院受理该案后,该案有关审判人员有4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李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2]15号文关于“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贷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的规定,直接判定市政府胜诉。  相似文献   

11.
问:工行宁陵县分理处,于2000年5月将本单位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未经批准擅自签订协议,以转让地上建筑为名,转让给宁陵县烟草公司,转让期限自2000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转让价款25万元。  相似文献   

12.
日前,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了该县某银行与南虹桥村村民徐某私下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 武陟县某银行于2005年12月25日收取该县大虹桥乡南虹桥村徐某8000元土地使用权款后,擅自将该行大虹桥营业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82.2平方米转让给徐某。  相似文献   

13.
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到市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欲把自己名下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给某银行,转让面积为1465平方米。经查,建筑公司于2002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38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同年10月登记发证。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向银行借款3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遂把土地转让给银行  相似文献   

14.
白新亚 《国土资源》2009,(12):49-50
[判决]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以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配件厂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法律规定土地不得买卖、转让,双方所签"征地协议书"应无效为由,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东城办返还东阜六组土地10.83亩.  相似文献   

15.
2013年某县土地资源监察大队办理过下面的一个案件:甲公司原有一2000平方米的钢材场地,有国有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甲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私自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折抵所欠李某的46万元借款,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李某。此后,李某一直用该地存放矿山设备,直至去年5月份,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李某在该宗地上兴建住宅用房。对于这个违法行为,该大队处罚的法律条款是:对甲公司按非法转让土地立案查处,对李某按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16.
正日前,因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村支书李某、村主任王某为首的内乡县湍东镇罗岗村村委班子6人被县人民法院判刑。经查,自2002年5月至2005年4月,李某等6名村班子成员通过开会讨论等形式,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相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39.472亩,其中一般农田37.472亩,建设用地2亩,非法获利155.0326万元。  相似文献   

17.
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到市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欲把自己名下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给某银行,转让面积为1465平方米。经查,建筑公司于2002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38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同年10月登记发证。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向银行借款3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遂把土地转让给银行抵债。  相似文献   

18.
1案由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于2004年5月,拆除了李某265m2的房屋,并收回了其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410m2,用于广场建设。市政府根据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对李某给予了货币补偿。但李某对此很不满意,多次找市政府讨说法,要求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市政府对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给予补偿。法院受理该案后,该案有关审判人员有4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李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第二种…  相似文献   

19.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20.
你问我答     
问:工行宁陵县分理处,于2000年5月将本单位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未经批准擅自签订协议,以转让地上建筑为名,转让给宁陵县烟草公司,转让期限自2000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转让价款2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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