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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有效?
引用本文:杨晓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有效?[J].南方国土资源,2006(7):47-47.
作者姓名:杨晓峰
作者单位:程和程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摘    要:案情简介: 2005年9月6日,新兴公司与利山公司达成合作建房协议,双方约定成立天隆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新兴公司将自有的30亩土地作股投入天隆公司,占50%的股权.2005年11月2日,新兴公司又将自己在天隆公司股权中的45%转让给合作伙伴利山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5年12月26日,新兴公司因故想收回转让给利山公司的45%股权.新兴公司的理由是:股权转让无效,因为双方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的有关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现双方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故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管理部门  股权转让协议  新兴公司  公司股权  房地产项目  合作建房  开发公司  合作伙伴  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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