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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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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王某与高某均系某村村民。1982年王某自建住宅一处,1997年5月当地国土部门按照程序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该村建造一批楼房,王某向村委会报名认购,村委统一为认购户办理了新房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在取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将其旧宅土地使用证退给村委,村委因忙于其他工作,旧证并未及时注销。2005年7月村两委研究决定,入住楼房户倒出的旧房可由无房户选购。  相似文献   

2.
2007年初,村民王某因建住宅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村委会同意并给予了安排,经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该村核实情况时,村民张某提出异议,称其已取得该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经调查得知,早在2002年10月,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国土所工作人员就给村民张某填发了土地证书。  相似文献   

3.
某村村民王某有一处20世纪60年代留下的老宅基地,地上有建筑物,但是没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及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1988年,政府进行土地登记,经村委确认同意,该宅基登记到了王某名下。1997年,全国土地普查,农村宅基地换发新证,当时房屋所有人王某已去世。王某有三个儿子,老大为“农转非”户口,老二另批有一处宅基地,只有老三在该宅基上居住。在进行土地登记时,老三说王某把房子留给他了,经村委同意,并且老三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就把该处宅基地登记在老三名下。  相似文献   

4.
2007年初,村民王某因建住宅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村委会同意并给予了安排,经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该村核实情况时,村民张某提出异议,称其已取得该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经调查得知,早在2002年10月,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国土所工作人员就给村民张某填发了土地证书.  相似文献   

5.
1991年,修武县高村乡周流村村民李某在土地管理部门为其宅基地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2004年,因村庄规划,李某住宅需拆迁,村里为李某新规划了一处宅基地,要求李某将原宅基地交回村集体,  相似文献   

6.
案例 1995年4月,某村村民甲按程序向所在村组申请并获批准一处宅基地并建成住宅.2016年,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甲,土地所有权人为该村一、二组集体所有,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村民乙的门面房与甲的宅基地相邻,由于村里扩路,将乙原来的门面房拆除(拆除后剩余的部分土地,所有...  相似文献   

7.
案例1995年4月,某村村民甲按程序向所在村组申请并获批准一处宅基地并建成住宅。2016年,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甲,土地所有权人为该村一、二组集体所有,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村民乙的门面房与甲的宅基地相邻,由于村里扩路,将乙原来的门面房拆除(拆除后剩余的部分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  相似文献   

8.
近日,延津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小店镇某村土地上私自建房,现正在施工中.后经查实:王某建房所占宅基地属自家老宅,并有延津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6日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王某老宅上的房屋于2001年后已不存在.  相似文献   

9.
近日,延津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小店镇某村土地上私自建房,现正在施工中。后经查实:王某建房所占宅基地属自家老宅,并有延津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6日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王某老宅上的房屋于2001年后已不存在。另外,王某兄妹及其母亲现户口是非农业户口,其户口已不在该村,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只是原籍在该村。此外,王某建房所占土地并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故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了没收在所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并处罚款的决定。  相似文献   

10.
<正>1991年,修武县高村乡周流村村民李某在土地管理部门为其宅基地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2004年,因村庄规划,李某住宅需拆迁,村里为李某新规划了一处宅基地,要求李某将原宅基地交回村集体,李某不予理会。2004年2月,李某拆除了原宅  相似文献   

11.
以情感人 化解纠纷 去年八月的一天,杨猛刚到所里上班,古城村的李明就来反映与徐氏的宅基地纠纷。原来两家的纠纷起于1992年,当时土管所将已去世的五保户张氏的宅基地规划给了需要建房的李明,并给李明办了土地使用证,但李明建房时,张氏的亲戚徐氏以该宅基地是张氏的遗产,可由自己继承为由拒不让李明建房。在之后长达十几年里,两家为此事多次发生纠纷。最近李明准备再次动工建房,纠纷又起。  相似文献   

12.
案例
  张某为河南省某县A村居民,去世后留下一处占地300余平方米老宅。大儿子张甲一直在外务工,老宅由小儿子张乙居住。2001年张乙因成家在该处宅基地上翻建新房,并申请办理了宅基地变更手续。2005年张甲回村居住,向村委会申请分配宅基地。村委会因其父亲留下的原宅基地超出规定标准,要求甲乙二人将原宅基地分户使用,而乙却以宅基地上房屋为自己建设为由拒绝分户。  相似文献   

13.
2004年,村民邵某欲在与林场工人张某相邻的宅基地上建房,为防止张某院墙在施工中倒塌伤人,经村委会调解,张某临时拆除其南面部分院墙让邵某施工,待邵某房屋建成后再将院墙恢复.2005年8月施工完毕后,张某欲恢复院墙时遭邵某阻拦.经民事诉讼,县法院认为邵某所建造的滴水坡侵入了张某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所载的土地范围,判决邵某拆除其在张某宅基地内建造的滴水坡.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称张某户口"农转非",不应再享有集体宅基地,要求县法院撤销县政府2002年颁发给张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14.
正案情简介:1992年,张某取得了位于甲村的一块宅基地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张某。张某育有二子一女,二子成年后各自分户并另有宅基地或城市房屋。2011年,张某之女将其所生的一子一女落户在张某户口上,因此张某户口薄上成员有张某、张某之妻王某、张某女儿、张某外孙子、张某外孙女共5人。后来因甲村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甲村划入A市范围内,A市于2014年组织批量换发土地证工作,张某所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也在换发范围内。A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甲村统一递交的换  相似文献   

15.
近日,开封市通许县四所楼土管所原所长王某在任职期间因涉嫌私自批划宅基地和非法购置土地证被司法机关依法拘留,没收非法所得4.2万元。 2003年6月,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抽调专人对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专项清理调查。发现四所楼镇土管所原所长王某购置假土地证80本,私自套印“县人民政府土地专用章”在该镇大青岗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30本(含换证),擅自乱划宅基地20处,每处以1600元~3000元不等价格卖给本村村民,非法获利4.2万元。 经司法机关缜密侦查,认定王某之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已触犯了《刑法》。通许县公安局已对王某依法刑…  相似文献   

16.
案件原由叶某原是豫东某县刘店乡黄庄村二组村民,其丈夫生前在本乡中学任教。为了照顾丈夫和儿女生活,于1994年将自家的房屋卖出后到中学居住。1995年丈夫因病去世,学校安排其做勤杂工,后居住的学校的房屋因故拆掉,叶某便回丈夫原籍王庄村借别人房居住多年。2004年各级领导关心,批准叶某在村里原空闲地上建房160平方米,却遭到所划定宅基地的相邻户刘某百般阻挠。刘并于2005年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将原住房卖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同年该县人民法院判刘某败诉后,刘于2006年8月将该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颁发给叶某建房的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17.
[案例] 1986年,村民梁某将其房屋翻建为正房5间、西厢房3间。1991年,梁某取得了镇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2001年梁某打算卖掉房屋赚点钱。此时,市民王某想买套平房给年迈的父母居住。两人于2001年11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卖给王某,价款62000元。随后,王某一家以及王某的父母都搬到这所房子里居住,  相似文献   

18.
案件原由 叶某原是豫东某县刘店乡黄庄村二组村民,其丈夫生前在本乡中学任教.为了照顾丈夫和儿女生活,于1994年将自家的房屋卖出后到中学居住.1995年丈夫因病去世,学校安排其做勤杂工,后居住的学校的房屋因故拆掉,叶某便回丈夫原籍王庄村借别人房居住多年.2004年各级领导关心,批准叶某在村里原空闲地上建房160平方米,却遭到所划定宅基地的相邻户刘某百般阻挠.刘并于2005年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将原住房卖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同年该县人民法院判刘某败诉后,刘于2006年8月将该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颁发给叶某建房的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19.
正案例家住睢县蓼堤镇大岗村的王宇与周兴系东西邻居,因宅基地边界发生纠纷,双方均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王宇建房,周兴认为其占压了自己0.30米宅基地,阻止王宇建房,王宇以周兴侵权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宇建房系原边旧界,应予支持,遂判决周兴停止侵权。周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系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依法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一审法院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宇的起诉。  相似文献   

20.
[案例]早在1999年秋,我家申请宅基地建房时,因我家邻居是一对老人,他们对自家后院中约0.7亩地多年撂荒不耕种,我自发地进行耕种,并得到二位老人的默许。因此,在申请宅基地时,我特意将那0.7亩地也划入我家的宅基地范围一并进行申请,后得到了村委会和乡政府同意,并且由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也将那0.7亩地列入我家宅基地范围。2010年春,邻居将老房子出售给本村村民黄某后,黄某认为那0.7亩地是在他家后院内,理所当然应归属他家耕种。我以有县政府颁发的使用证为据,不同意黄某的主张。后经村委会出面调解,让我返还那0.7亩地给黄某,另外在别处再划拨0.7亩地给我,从此大家相安无事。可2012年初,村委会组织第二轮承包方案时,却将另外给我的0.7亩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并答应以后再给我补上。今年初,我再次找村主任,要求兑现村里给我补地的承诺,得到的回答是,我家的承包地一点也不比别人少,想要再补地不可能了。我拿着县政府为我颁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乡土地管理所说理,他们认为黄家的后院地应归黄家所有没有错,县政府当初颁发证时考虑不周到、不仔细,即使有证为据也没有用。对此,我该如何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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