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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7 毫秒
1.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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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动态     
<正>杭州市余杭区出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施意见近日,余杭区结合该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出台了《余杭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施意见》,并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意见明确了土地抵押和土地随房抵押的范围:无地上定着物和在建房屋形象进度未超过±0.0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格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务人,为抵押权人。  相似文献   

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相似文献   

5.
正6月3日,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分别在门户网站公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在国家确定的15个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地区,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  相似文献   

6.
问: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三条以及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房地产转移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有权同时转让、依法转移的土地使用权应办理变更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房屋产权和土地权利人应一致等。产权人通过购买房改房、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房屋取得住房产权,房屋权利由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  相似文献   

7.
现阶段,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但收益权能因为要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交纳地租,因而是不充分的.在处分权能上,可依法出租、抵押,也可在不改变用途条件下,依法转让使用权,因其终极处分权仍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手中,所以也是不充分的.当使用权主体未按合同使用土地或越权处分使用权时,所有权主体可以行使终极处分权,终止合同,收回使用权.  相似文献   

8.
健全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应该对现有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梳理,依法确定宅基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要从立法上赋予农民宅基地流转的权利,最终建立起均质、统一的城乡土地使用权权利体系.明确宅基地可以流转的具体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和房屋,依照规定完善确权及登记发证手续,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9.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土地使用权抵押不仅为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而且也为金融机构实现债权提供了保证。但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能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因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就具有不同的特征,所以在市场中划拨上地使用权抵押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要注意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类型 应当说划拨上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不能抵押和能抵押的两种: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不能抵押的划拨上地使用权有:(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的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  相似文献   

11.
湖南省政府参事秦希燕在两会上表示,希望通过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引入市场化原则,平衡推进城镇化建设. 秦希燕认为,对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的关键是修改《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按照《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就是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相似文献   

12.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份,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其收购的储备土地,向该市土地登记中心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并希望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提供了以下材料:(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二)地籍测量成果;(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明;(四)土地储备机构和银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五)市政府同意收购土地的批准文件;(六)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注销证明文件;(七)房管部门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文件,(八)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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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同时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要进行评估。土地抵押评估是土地估价的主要业务之一。土地抵押评估涉及到信贷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保护问题,所以其不同于一般土地的评估。在土地抵押评估的实际执业中,会遇到估价目的含糊、价值类型和估价时点难以确定、抵押估价业务流程不宜规避信贷风险等问题。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14.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其他均属侵占土地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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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三条以及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房地产转移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有权同时转让、依法转移的土地使用权应办理变更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房屋产权和土地权利人应一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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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买卖双方须在60日内到房屋和土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经程序,也是确认土地和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正确确认合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是依法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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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仅有4条,在司法实践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仍存有很多模糊认识,因而对实际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一些涉及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和抵押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转让与抵押问题作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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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物权法》的创新价值《物权法》共分五编二百四十七条。立法科学,内容全面,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和物权的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权及相邻关系与共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质权、留置及财产占有都作出了全面规定,较之以前我国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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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9日,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要求到2021年年底,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请关注本期政策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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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本刊2013年第3期《法律天地》栏目中刊登了一篇《民间借贷能否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一文,该文作者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国土部门可以为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案例回顾: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乙公司借款,并商定用甲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宗商住用地作抵押。双方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笔者认为,该文作者混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仅考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充分条件,而忽略了其必要条件,并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资料审核的关键环节上存在误区。笔者认为,国土部门不能为此类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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