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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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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克祥 《国土资源》2016,(10):42-43
正土地抵押权是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剖析1.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程序。办理抵押权登记,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地价  相似文献   

2.
国内瞭望     
<正>神农架林区规范土地抵押登记程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规范土地抵押登记程序,严格审核土地估价报告、银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对肆意虚高的估价报告及时与抵押权单位联系,告知其存在的抵押风险。严格审核土地使用权证书,对照地籍登记档案,确认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相似文献   

3.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相似文献   

4.
土地使用权抵押不仅为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而且也为金融机构实现债权提供了保证。但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能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因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就具有不同的特征,所以在市场中划拨上地使用权抵押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要注意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类型 应当说划拨上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不能抵押和能抵押的两种: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不能抵押的划拨上地使用权有:(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的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  相似文献   

5.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中的限制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并且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完全性物权,其使用者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行使处分权,故法律规定对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除了必须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的限制外,并没有过多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从物权法的意义上说,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同时土地抵押权又是土地他项权利的一种,是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权利和负担。因此,土地抵押关系的调整,不仅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而且要适用土地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张舰 《国土资源》2003,(5):26-27
由于土地具有不可移动、价值高、保值增值性好等特点.土地使用权已逐渐成为设定抵押权的重要客体。成为单位和个人筹集和盘活资金的重要手段。因而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就成为当前土地资产运营中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8.
<正>受政策的影响,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一直是估价师争论比较大的问题之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理解可谓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方面,仅对各评估方法的技术要点进行了约定,针对性不强。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不能一概而论,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外,还需参考当地土  相似文献   

9.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相似文献   

10.
<正>随着土地使用权抵押市场的日趋活跃,因土地使用权抵押产生的债务纠纷也日渐增多,浙江省2013年当年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8万件,抵押金额达1万亿元。各级登记机构要求明确土地抵押登记法律政策的呼声强烈,特别是国有划拨土地、储备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抵押情况,以及企业之间债权关系产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较多,规定模糊,难以操作。因此,必须通过摸清情况,健全土地抵押登记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11.
正在本刊2013年第3期《法律天地》栏目中刊登了一篇《民间借贷能否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一文,该文作者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国土部门可以为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案例回顾: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乙公司借款,并商定用甲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宗商住用地作抵押。双方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笔者认为,该文作者混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仅考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充分条件,而忽略了其必要条件,并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资料审核的关键环节上存在误区。笔者认为,国土部门不能为此类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2.
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海盐县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国土窗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截至今年9月份,海盐县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转让变更登记2650宗,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转让变更登记10宗,房改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63宗,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尽快办理的尽快办理,从而使得部分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单位能尽快拿到土地证;土地抵押登记746宗,  相似文献   

13.
《浙江国土资源》2008,(1):20-21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于2007年12月30日签发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公布,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78条,分别从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土地权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相似文献   

14.
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仅有4条,在司法实践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仍存有很多模糊认识,因而对实际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一些涉及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和抵押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转让与抵押问题作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5.
市县动态     
<正>杭州市余杭区出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施意见近日,余杭区结合该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出台了《余杭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施意见》,并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意见明确了土地抵押和土地随房抵押的范围:无地上定着物和在建房屋形象进度未超过±0.0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  相似文献   

16.
政民互动     
正土地变性问题咨询读者咨询:我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商业用地上建设公租房,现申请将公租房部分土地变为住宅用地,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对土地是否要进行重新评估?咨询台为您答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  相似文献   

17.
土地估价的风险与风险规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拍卖等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为地产交易双方提供相关的土地价值量化依据至关重要。土地估价作为一个专业化的咨询服务行业.有其自身的风险存在.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应强化风险意识.建立起风险承担机制。本文通过分析土地估价风险,并提出相应措施.有助于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避免和规避风险.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  相似文献   

18.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成为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的重要工作,但拆迁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较多,其中以拆迁补偿问题最为突出。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是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收储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拆迁调整而来。因此在城市拆迁中必须充分考虑级差地租对被拆迁房屋或安置房屋的影响,及时制定合法又合理的拆迁管理、评估、安置等一系列的政策、制度,化解由于拆迁行为引起的各类矛盾。但长期以来,国土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储备等方面所作的理论研究较多,取得的实践经验也较丰富,而对城市拆迁中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开展的研究和出台的政策文件却不多。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对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都有相关规定,但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缺失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有关条款;另外,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要么避而不谈,要么模棱两可,这就引发了对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争论。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争论的焦点就由“要不要补偿”转变为“如何补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债务人依法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可从银行获取贷款,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掌握,依法继续经营。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则依法有权将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若债务人能按期还债务,就不存在抵押物的流转。这种担保物权制度对盘活土地资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实践,已有很多企业从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中受益,但在地价评估中也遇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20.
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提前续期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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