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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8)
<正>在征地工作中,经常涉及经济林的补偿问题。补偿的依据是《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但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该《通知》的合理性颇有质疑。一、经济林补偿费性质分析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目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在全省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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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如何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解决土地征收目录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规范土地征收程序,解决民主协商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问题;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解决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问题;以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问题,是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四大核心问题,更关系到下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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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关于对征地方案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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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志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3,(1):18
近年来,县市等基层政府以低额补偿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之后,再进行公益建设和商业开发、并获取土地出让金等高额收益,此种"土地财政"模式一直备受社会各界诟病,其中因利益冲突所导致的恶性案件早已屡见不鲜.据媒体报道,2012年11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重大修改,并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坊间传闻,《土地管理法》的本次修改或将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数额,甚至达到现行标准的10倍以上;可以预见,如果《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则《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也将顺利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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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一直是行政主管部门、理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都没有明确补偿的标准。国土资源部2003年发布的行业标准《农用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农用地征用(可以理解为现在的征收,下同)区片价等于基准地价与社会保障价格之和。《规程》还规定,采用综合法所评估的农用地征用(征收)价格等于农用地价格、地上附属物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之和。同一个规程对征收价格的构成规定不统一。为了解决征地中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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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 《资源导刊(河南)》2006,(12)
征地补偿标准一直是行政主管部门、理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都没有明确补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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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补偿标准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农民需要。同时,在具体实施中,同一地块不同村的补偿标准由于征地用途、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倍数等的不一样,造成结果相差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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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之前,绍兴县执行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当地被征耕地前三年年产值平均数及人均耕地数两个变量为主要参数,按一定的倍数修订而成的。这种以年产值倍数法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一段时间以来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较好作用。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人均耕地、年产值不同而导致的同一个镇范围内,村与村之间征地补偿标准不同的问题日益显现,从而给征地工作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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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在遵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该县实际和被征地群众的意见,研究制定了“长短”补偿办法:“短补偿”就是对县城内的县、市、省、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省、市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全部征地补偿费。“长补偿”就是对县域内的工业用地、商业服务用地等非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依法征地,分区定补,永久收益,年年结清,定期调整,收益增值,公开公平的原则实施补偿。根据被征地的位置、土地类型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该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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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往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确定方法的反思 一、对于以往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性分析 1、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按照农地收益能力进行确定,实际上是收益还原法的具体运用,地价评估的思路是正确的.目前我国土地价格研究过程中,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采用"产值"的倍数的计算方法不对.其实,这是一个误会.土地管理法采用"产值"的倍数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把"产值"作为了土地"收益",是依照土地收益还原法来按照原来用途计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其研究思路是正确的.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是否符合实际,决定于采用的"收益"和"土地收益还原率"是否是反映了被征用土地的经济产出能力,它是实地调查得到的,还是人为赋值的.如果采用的原始数据不正确,无论计算方法如何科学,肯定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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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要求,应当尽快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中形成诉求表达和权益实现的保障机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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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土地征收过程中较为普遍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信息不公开透明、补偿标准制定随意性大、被征用土地同地不同价等突出弊端,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决定》以来,全国范围内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制定和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实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