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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案例甲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案涉楼盘")于2010年9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0年10月,李某等人分别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2011年1月,双方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2011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为甲公司办理了案涉楼盘所在宗地的登记手续,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2012年9月,S市国土资源局经核实发现,2001年颁发给光明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在面积错误,也就是说颁发给光明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错误登记。S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听证后,因光明公司不配合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S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撤销光明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光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3.
<正>案例2006年7月,豫北某市某某公司按照原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要求,提供了合法的、齐全的建设用地手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资料、个人的各种手续,到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其公司职工程某某申请办理该公司家属楼5号楼3单元12号房产的土地分割登记。同年,该市国土资源部门给程某发放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1月,该公司又为其公司职工孙某某申请办理同一栋家属楼,即该公司家属楼5号楼3单元12  相似文献   

4.
国有荒地经过土地规划开发后具备了耕种条件,可凭土地开发许可权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但不可依据开发许可权证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因为土地开发许可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效力不同,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994年,亨达农场取得了新疆某乡12000亩土地的土地开发许可证,开始实际投资开发.达到耕种条件后,亨达农场即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了验收申请,并申请办理其中70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对另外5000亩验收合格的土地,亨达农场并未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0年10月,亨达农场与大华公司签订了农场出让意向书,共同向市政府请示转让亨达农场的全部资产,其中包括已验收合格但没有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的5000亩土地.之后,双方签订了农场转让合同书,约定以610万元的价格将亨达农场的全部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开发等许可手续全部转让给大华公司.后大华公司申请市政府将亨达农场已取得土地证的7000亩土地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将未申领土地使用权证的5000亩土地的权属变更到了其与他人合办的天山雪公司名下.同年11月,市政府为这5000亩土地办理了变更登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5.
案例 2005年,张某与蔡某合资成立了一家工贸公司,公司注册的法人代表为张某.2006年,该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一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3月,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张某与蔡某将其所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祝某,并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食品公司,由祝某担任食品公司的法人代表.同年8月,工贸公司与食品公司持工贸有限公司的土地证书原件、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为食品公司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贸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前往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6.
<正>案情简介:甲市丙字村村民张三,为确认2009年至2015年6月1日丙字村留存安置地被征收的合法性,于2015年1月25日向甲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受理该申请,但因拟建项目土地出让行为在张三申请信息公开之时尚未完成,所以张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尚未产生。因此,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日向张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相似文献   

7.
正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甲某在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买下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因甲某改名,所以持房屋所有权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查登记档案时,发现该套商品房核发过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求其一并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甲某提出土地权利未变动,不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是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相似文献   

8.
正案情简介:1992年,张某取得了位于甲村的一块宅基地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张某。张某育有二子一女,二子成年后各自分户并另有宅基地或城市房屋。2011年,张某之女将其所生的一子一女落户在张某户口上,因此张某户口薄上成员有张某、张某之妻王某、张某女儿、张某外孙子、张某外孙女共5人。后来因甲村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甲村划入A市范围内,A市于2014年组织批量换发土地证工作,张某所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也在换发范围内。A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甲村统一递交的换  相似文献   

9.
案件原由2000年1月19日,豫南某市A公司同该市B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A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6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由于B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每年由B公司支付A公司租金10万元。5月30日,B公司持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估价报告等材料向该市某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之后,B公司持同样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该局审批后为其颁发了种类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  相似文献   

10.
正案情简介2013年9月,李某某为明确某项目建设用地事项,同时向A市国土资源局和A市国土资源局B城区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A市国土资源局随后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将政府信息告知了申请人。但李某某对其两份申请却只获得了一份答复不甚满意,于是她以B城区分局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为由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将被申请人写为"A市B区国土资源局B城区分局"。而A市国土资源局认为B城区分局只是其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故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相似文献   

11.
<正>2002年,甲公司租赁原郊区某乡政府集体农用地7亩、坟地8亩(该宗地的所有权在2003年区划调整前归郊区某乡政府,区划调整后归文峰区人民政府),甲公司凭租赁协议申请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3年1月,郊区国土资源局以非法占用土地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2010年文峰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将甲公司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甲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受理后,经过调查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饲料添加剂为主的化工企业,位于N市科园大道,于1993年在N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在2000年取得某宗地土地使用权证书。2002年8月,A公司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此后A公司一直未办理注销手续。2013年5月,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到N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某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称其原有土地使用权证件丢失。因A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进行工  相似文献   

13.
甲和乙是远房亲戚。甲在县城有住房一套,甲1990年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给甲5万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仅有一个证人丙在场。1992年,乙申请土地登记,该县土地登记部门仅凭丙的书面证言就向乙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开展总登记)。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乙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房屋、土地的过户手续。但甲声称其没有将房屋转让给乙,而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5万元不是房款,而是房屋的租金。因此要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给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得到支持。县国土资源局特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相似文献   

14.
某地质队于1965年12月28日经原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征用县城关镇某村7亩土地.1998年6月,该地质队向县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县政府于1998年9月给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其合法土地使用面积为7.495亩. 2006年5月,该村部分村民经实地丈量后认为,地质队用地面积为7.87亩.据此,村部分村民以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政府颁发给地质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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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甲公司租赁原郊区某乡政府集体农用地7亩、坟地8亩(该宗地的所有权在2003年区划调整前归郊区某乡政府,区划调整后归文峰区人民政府),甲公司凭租赁协议申请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3年1月,郊区国土资源局以非法占用土地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2010年文峰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将甲公司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甲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受理后,经过调查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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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8年12月,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接到文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A某诉文峰区国土资源局撤销B某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行政纠纷一案。经调查,A某诉文峰区国土资源局为B某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错误地将A某从1980年起使用至今的一块空地登记在B某名下,侵犯了A某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据此要求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文峰区人民政府颁发给B某的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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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1997年8月23日购买X市城关镇周楼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并向该组缴纳地款7万元。2000年7月18日该省人民政府在《关于X市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中,批准涉案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2002年1月31号,李某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为商住楼。同年11月14日,李某与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第四条规定该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建设住宅楼。同时,李某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管理费21492元、开垦费774元、证本费55元等费用。2002年,李某向X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颁发土地使用证申请,但X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办理。X市建设管理局于2007年4月29日对该地块用地规划予以回复,该地块被拟定为二类居住地。2007年5月17日,X市国土资源局在报上发布公告,对该块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为居住地。同年6月5日,该局发布变更公告,将已出让给李某的土地再次以挂牌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同年7月3日,X市国土资源局向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中止出让活动通知书,该地块的挂牌出让行为终止。李某于2010年4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挂牌出让行为和X市国土资源局、X市政府颁发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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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5年,焦作市A置业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服和住宅。2018年,A公司与B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法院下达裁定书,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送达了查封A公司名下该宗土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法院嘱托申请,及时对该宗土地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准后发现:该宗地有对应的五幢在建房屋,已于2016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4幢房屋部分已办理预告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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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8年11月,甲和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到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2009年10月,乙公司又将同一套商品房出售给丙,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也在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登记备案,加盖了县房产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丙在签订合同后依约交付了首付款,  相似文献   

20.
<正>案例1999年,甲公司与乙村签订协议,使用乙村山地4亩。其后,甲公司未经批准,便在该宗地上建房,占地面积3.6亩,建筑面积290平方米。接到举报后,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甲公司非法占用的山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甲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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