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1年,某村委会以一年每亩1200元的价格与本村29户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协议用途为高效农业种植。随后,村委会又与农业开发公司签订土地开发联营协议,将这29户村民的75亩承包地交与农业开发公司统一规划经营。联营合同约定,农业开发公司在联营的土地上从事绿化育苗及花卉种植。该公司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29户村民提出异议。村民认为,村委会没有征求村民意见,也没有开村民大会,在没有经村民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农业开发公司签订允许建设生产经营和生活设施的协议,侵犯村民自主经营权,不同意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核实后,给农业开发公司下达了不予受理用地申请通知,并退回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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