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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非法转让采矿权案违法责任
引用本文:张波.细分非法转让采矿权案违法责任[J].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9(10):58-59.
作者姓名:张波
作者单位:株洲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摘    要:正案由:株洲攸县黄丰桥镇某煤矿,村办集体企业,法人代表丙某,1999年1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2002年8月,攸县黄丰桥镇甲村委会将村办企业——攸县黄丰桥镇某煤矿以98万元转让给乙某。之后,乙某随即又将该煤矿承包给丙某,承包价格为510万元,承包期限为5年(自农历2002年7月29日至2007年7月29日止)。为规避煤矿的生产风险,攸县黄

关 键 词:转让  采矿权  责任  违法  细分  采矿许可证  集体企业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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