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要求,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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