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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应归谁所有?——试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
引用本文:李邵辉.保证金应归谁所有?——试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J].湖南地质,2010(3).
作者姓名:李邵辉
作者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摘    要:基于保证金流转,有关各方之间发生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一是矿权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的保证金缴纳债权债务关系。矿权人交付保证金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成为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人。矿权人对该资金的所有权转化为债权,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后,可以行使得到相应资金的请求权;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债权债务关系,前者是债权人。双方可以约定高于活期存款的合理利率,利息同样属于前者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利息处分权,将利息用于建立一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也可依第一个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利息处理方案把部分利息给付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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