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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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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

关 键 词:地质灾害 防治 灾害损失 条例规定

Policy on Geological Hazards 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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