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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改革不能赦免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采矿权关系双方当时人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笑纹,乌恩.矿权改革不能赦免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采矿权关系双方当时人的法律责任[J].西部资源,2006(5).
作者姓名:笑纹  乌恩
摘    要:人民网7月6日转载了《南方周末》记者肖华的报道《山西大规模将采矿权转给煤老板改革涉及数千亿》(以下简称《采矿权转给煤老板》),报道的第一句话就是“山西煤矿主们终于可以集体摆脱‘非法承包’的罪名,头一回受到法律保护了”。让长期通过“承包”等方式在采矿权人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矿主依法取得采矿权,这是山西省规范矿业开发管理秩序年取的重要措施。但是,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就表明以前的“承包”是合法的呢?一、对由“承包(承租)方”的“矿主”投资采矿的矿山“承包(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追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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