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储"净地"时权属关系要"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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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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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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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情简介:2001年2月,某省供销总公司某市供销分社与某市劳动服务公司钢球厂签订《关于合建货运仓储楼的协议》,约定在钢球厂内合建商住楼,并经各自的主管部门省供销总公司、某市劳动服务总公司钢球厂签章确认,约定共同出资在钢球厂的土地上建设一幢五层的货运仓储楼,供销分社支付总建筑费810万元。货运仓储楼建成后,楼房一到三层归供销分社使用,四到五层归钢球厂使用。各层建筑的执照及产权证书,均由钢球厂尽快办妥交所属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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