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始实施。该法第一次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到各类发展规划,对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该法更加突出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并通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到规划执行和建设项目运行的整个过程中。该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宏观的、预测性的、指导性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专项规划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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