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分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法律思考 |
| |
作者姓名: | 陈矫健 |
| |
作者单位: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
| |
摘 要: | 一、案情和不同意见A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申请土地登记未投入建设)分立,将企业的部分资产(包括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债务分立给B企业(分立后的两个企业总资产和股本不变),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分立后的两个企业总资产和股本均未发生变化,所以这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应认定为转让;二是认为A企业分立后,A企业和B企业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行为主体,原先A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转移给B企业就是转让行为;三是认为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
关 键 词: | 土地使用权 企业 法律思考 行为主体 土地登记 发生变化 资产 转让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