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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分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陈矫健.关于企业分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法律思考[J].浙江国土资源,2013(10):49-50.
作者姓名:陈矫健
作者单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摘    要:一、案情和不同意见 A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申请土地登记未投入建设)分立,将企业的部分资产(包括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债务分立给B企业(分立后的两个企业总资产和股本不变),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分立后的两个企业总资产和股本均未发生变化,所以这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应认定为转让;二是认为A企业分立后,A企业和B企业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行为主体,原先A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转移给B企业就是转让行为;三是认为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  企业  法律思考  行为主体  土地登记  发生变化  资产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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