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不出去的证据材料送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亟须修改完善 |
| |
引用本文: | 孙艳庆,张利群.送不出去的证据材料送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亟须修改完善[J].河南国土资源,2014(4):16-16. |
| |
作者姓名: | 孙艳庆 张利群 |
| |
作者单位: | 安阳县国土资源局 |
| |
摘 要: | 正《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
|
关 键 词: | 证据材料 权属争议 调查处理 申请人 修改完善 申请书 副本 土地权属 国土部门 答辩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