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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行政处罚的基石
引用本文:王晓兵.证据:行政处罚的基石[J].江苏国土资源,2002,27(2):29-29.
作者姓名:王晓兵
作者单位: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迁,223800
摘    要:1 案由 2001年2月某个体户马某非法偷采河砂,被当地村民发现,其非法采砂工具也被村民抬到村委会.马某遂起诉村委会和村民,要求还返财产,赔偿损失.于是县法院于3月开庭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下达民事裁定书对采砂设备等财产先予以执行.这引起了当地乡村政府和村民的极大不满,部分村民到县政府上访,要求对马某非法采砂进行严肃查处,县政府即将此事交予县地矿局调查处理.县地矿局于4月7日以非法采砂和破坏地质环境两项行为对马某处以没收非法所得 20 000元,罚款 18 000元的行政处理.

修稿时间:2001年11月8日

Evidence:the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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