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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姓名:杨晓峰
作者单位:程和程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情简介: H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6月6日、2005年8月7日签订了关于A地块、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因H公司资金紧张,无法进一步投资开发,遂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全部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20万元.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拒绝后,H公司于2005年9月1日以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有出让土地主体资格,因而双方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2、退回已收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20万元.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管理委员会 有限公司 土地出让金 开发区 物业发展 资金紧张 投资开发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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