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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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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2001年3月1日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了《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现予印发。确定部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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