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湖南: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摘    要:近日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确,新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通知》明确,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关 键 词:征地补偿标准  湖南省  调整  集体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厅  人民政府  单位划分  安置补助费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