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
摘    要:<正>(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均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露天矿山,包括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以及有责任主体废弃露天矿山和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本条例所称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是指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因政策关闭且已经废弃的露天矿山区域。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