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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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鹏飞,冯雷.沈阳: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出资[J].国土资源,2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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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鹏飞 冯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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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沈阳市工商局近日出台新政策,从今年起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农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以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加速发展。沈阳市工商局规定,农民合作社出资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名称可以冠“沈阳”字样;出资总额200万元以上、跨区域经营的合作社,鼓励其名称冠“辽宁”字样。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民合作社,具备条件的在名称中可使用绿色、生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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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作社 沈阳市 承包权 农民 土地 工商局 字样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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