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豫北某县2008年经省政府批准一个批次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省政府批准转用和征收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其中一宗地面积10公顷,为农用地。该县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储备并于2013年10月将该宗地出让给某企业。该企业2013年前去办理耕地占用税手续时遇到难题,该10公顷农用地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存在着异议。主要异议在两个方面:县地方税务局认为,应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标准为22元/平方米。国土部门认为应该执行旧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标准为8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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