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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宗土地权属应如何确定
作者姓名:张振岭 李玉华
作者单位:宁陵县国土资源局,宁陵县国土资源局
摘    要:案件原因某乡镇税务所因办公需要,于1976年同当地某生产队达成协议,占用该生产队土地建办公场所,并于同年8月份签订了合同书。由于机构改革,该税务所于1996年经省主管部门批准撤销,业务归并到中心分局。被占地村民组以1976年占用土地时未给补偿为由,曾多次找税务机关和乡镇政府,要求给予补偿,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于2001年给被占地村民组进行了补偿。

关 键 词:土地权属 办公场所 生产队 合同书 税务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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