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矿引发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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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严银辉.因采矿引发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J].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4(2):7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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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银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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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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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A县C煤矿位于A县B村境内,A县B村32户村民均居住在C煤矿附近。在开采过程中,32户村民的田土及水资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2012年年初,A县B村发生了严重的地质灾害。A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关于A县B村地质灾害初步调查报告》,该报告初步调查意见为:虽然A县C煤矿的深部开拓区域离地质灾害发生地段有一段距离,但C煤矿的采煤活动对灾害的发生起诱发作用。A县B村32户村民于2012年7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C煤矿采煤区上方正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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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责任 地质灾害 环境损害 煤矿 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 水资源 环境侵权行为 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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