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能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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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伟革,毋国庆.民间借贷不能办理土地抵押登记[J].河南国土资源,2014(3):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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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伟革 毋国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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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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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在本刊2013年第3期《法律天地》栏目中刊登了一篇《民间借贷能否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一文,该文作者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国土部门可以为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案例回顾: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乙公司借款,并商定用甲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宗商住用地作抵押。双方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笔者认为,该文作者混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仅考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充分条件,而忽略了其必要条件,并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资料审核的关键环节上存在误区。笔者认为,国土部门不能为此类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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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 民间借贷 国土部门 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证 抵押权人 充分条件 资料审核 债权债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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