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农田立法的四大软肋及其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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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建航,谢伟.我国基本农田立法的四大软肋及其对策[J].浙江国土资源,2015(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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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建航 谢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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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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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我国基本农田立法存在四大软肋,使得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无法落实,笔者试作探讨。笔者认为,划定基本农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效力及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一般为15年),甚至更长(如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一级基本农田保护期为长期<比规划期更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期更长)。基本农田划定何时生效?即一块土地何时成为(或不再是)法律认可的基本农田,关系到"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认定。可惜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各地也未重视划定程一、未明确"划定基本农田行为"的性质及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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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确认 法律认可 国土资源 程一 规划期 新增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费用 总体规划 保护标志 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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