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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农田立法的四大软肋及其对策
引用本文:何建航,谢伟.我国基本农田立法的四大软肋及其对策[J].浙江国土资源,2015(1):46.
作者姓名:何建航  谢伟
作者单位: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
摘    要:由于我国基本农田立法存在四大软肋,使得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无法落实,笔者试作探讨。笔者认为,划定基本农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效力及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一般为15年),甚至更长(如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一级基本农田保护期为长期<比规划期更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期更长)。基本农田划定何时生效?即一块土地何时成为(或不再是)法律认可的基本农田,关系到"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认定。可惜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各地也未重视划定程一、未明确"划定基本农田行为"的性质及何时生效

关 键 词:行政确认  法律认可  国土资源  程一  规划期  新增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费用  总体规划  保护标志  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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