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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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海涛,汪晓琪,李柏红.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关键[J].黑龙江国土资源,2014(5):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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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海涛 汪晓琪 李柏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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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商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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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农民在长达30年的承包期内,拥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或流转权。依照该法,农民实质上已经拥有了对承包土地的“私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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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土地 财产权 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入 保障 承包法 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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