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资格的若干思考 |
| |
引用本文: | 陆杨洁,杨萍.关于集体土地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资格的若干思考[J].浙江国土资源,2022(2). |
| |
作者姓名: | 陆杨洁 杨萍 |
| |
作者单位: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1年,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某市2010年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包含某村地块。2018年,该市政府同意原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呈报表》。经公开挂牌,某公司竞得案涉土地,签订《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该市政府批准同意,原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毛某某等6人系某村村民,认为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某等人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六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作出前,涉案土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故六原告与该被批准征收土地的后续审批利用行为已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关 键 词: | 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 驳回上诉 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建设用地审批 提起诉讼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