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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6日青岛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摘    要:为了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由青岛市环保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和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规定》分总则、管理体制、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50条。按照规定,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海洋管理部门、港监、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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