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土地征用公共利益原则的界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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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迎新 王正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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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决定了不同国家的土地征用范围,这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的禀赋及潜力、国体政体、法律制度等等有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类。 一是列举式。在与土地征用有关的法律中详尽地列出在哪些“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能发动征用权。最典型的是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印度、波兰等等。实行这类方式的大体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但也并不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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