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摘    要:13 地役权登记 13.1首次登记 13.1.1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 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 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