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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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3 地役权登记
13.1首次登记
13.1.1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 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 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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