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采矿权后可否直接使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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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丽华,杨海翔,张力鹏.取得采矿权后可否直接使用土地?[J].南方国土资源,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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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丽华 杨海翔 张力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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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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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情简介2008年9月,光明公司在S市第9期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位于S市某镇某村石英砂矿的开采权,并当场与S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采矿权挂牌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光明公司按合同约定缴纳了采矿权出让金。因光明公司与位于开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达成租地协议,无法开采矿产,光明公司便向S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要求退还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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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采矿权 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 出让金 解除合同 光明 开采范围 开采矿产 石英砂矿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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