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是一种法人财产权 |
| |
引用本文: | 王希凯.矿业权是一种法人财产权[J].河南国土资源,2003(10):33-34. |
| |
作者姓名: | 王希凯 |
| |
作者单位: |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 |
| |
摘 要: |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全称,它是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构成独立的财产权。因而矿业权也是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企业的投入所创造的法人财产权。 一般说,法人财产权是法人企业对自己已经占有的资产具有一种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支配和处置的权利。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企业法人在法律上被承认的首要条件。即使全部资本属于国家的企业,国家授予…
|
关 键 词: | 《矿产资源法》矿业权 法人 财产权 探矿权 采矿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