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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广西采矿权流转市场的探讨
引用本文:
潘朝铭.完善广西采矿权流转市场的探讨[J].南方国土资源,2007(9):23-24.
作者姓名:
潘朝铭
作者单位: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科
摘 要:
我国1996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允许依法转让采矿权.第六条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国务院1998年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0年11月1日发布<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6月11日又发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尽管如此,广西目前的采矿权市场尚存在一些问题.
关 键 词: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采矿权流转
采矿权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广西
矿山企业
国土资源部
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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