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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花田喜事的"说法"
引用本文:戴勇坚,唐牡丹.一起花田喜事的"说法"[J].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0,7(2):73-73.
作者姓名:戴勇坚  唐牡丹
作者单位: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
摘    要: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女,农民,住址某县A城区原告:秦某,男,住址同上,系刘某之子被告:某县A城区某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城五组),住址同上。原告刘某系被告A城五组的村民,2000年出嫁到A城一组,并于次年生下一子,即本案原告秦某。刘某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其子秦某出生后户口亦登记在被告处,于是二原告在A城一组未承包责LRH

关 键 词: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  被告  责任田  户口登记  承包经营权  土地补偿费  集体所有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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