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自己的住房能否自主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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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安闻.案例分析:自己的住房能否自主出租?[J].资源导刊(河南),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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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安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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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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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介绍] 1997年7月,安阳市市民马某利用自己家地处商业繁华地段的优势,将位于市老城区祖传的三间住宅房,以房权所有者的身份,经工商部门审批后,办起了百货商店.1998年9月,马某又将该房以月租金2500元的价格,租给了本市居民郭某经营,并签订了租房协议,郭某预交了两个月租金5000元.1998年9月4日,安阳市文峰区土地局以马某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土地用途为由,向马某下发了缴纳土地出让金2052.75元的通知书,马某未作任何反应.随后在9月1 6日、9月17日,该局连续两次向马某发出通知书,并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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