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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试行农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
引用本文:谭静.谈试行农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J].江苏国土资源,2003(11):37-37.
作者姓名:谭静
作者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南京,210029
摘    要: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上收至省以上人民政府。农民建房点多面小,所涉农用地往往只100多m^2,各地都是将本行政区域内许多农民建房户用地合并在一起上报,这样一来,虽然提高了用地审批效率。但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农民建房的及时进行。

关 键 词:农民建房  农用地转用  审批权  土地用途管制  用地审批  人民政府  实行  《土地管理法》  行政区域  规定
修稿时间:2003年5月12日

Try-out of approval power delegation for assigning the farmer's housing land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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