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这份用地无须审批的判决书令人质疑
作者姓名:白新亚
摘    要:2001年3月16日,冯某以某水电站法定代表人名义,以建设小水电站为由与T县某村签订了70年期限的20亩《集体‘五荒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月19日,县水利局向该水电站颁发了盖有“xx省T县人民政府”印章的《“五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证》,2003年5月9日,冯某又与该村一组及一些村民签订了使用50年期限的65亩山林地承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享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关 键 词:判决  审批  用地  小水电站  承包合同  法定代表人  治理开发  人民政府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