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用地无须审批的判决书令人质疑 |
| |
引用本文: | 白新亚.这份用地无须审批的判决书令人质疑[J].国土资源,2009(4). |
| |
作者姓名: | 白新亚 |
| |
摘 要: | 2001年3月16日,冯某以某水电站法定代表人名义,以建设小水电站为由与T县某村签订了70年期限的20亩《集体‘五荒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月19日,县水利局向该水电站颁发了盖有“xx省T县人民政府”印章的《“五荒”资源治理开发使用证》,2003年5月9日,冯某又与该村一组及一些村民签订了使用50年期限的65亩山林地承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享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
关 键 词: | 判决 审批 用地 小水电站 承包合同 法定代表人 治理开发 人民政府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