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辑同志:您好,今年我们在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工作中遇到了两份各持在争议双方手上的权属证明,说是权属证明,实际上是两个村分别在1956年和1962年各自村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案,两份决议案均是两村自行决议,各自划定本村的土地使用范围,自行将该范围内的土地又分给了各个大队。争议双方为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化板村水路队与本乡平村村中房队,双方争议的土地面积约2500多亩。在当地国土资源局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化板村水路队提供了1956年化板村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一份关于划定当时本村地界的决议,决议上写明该地属于化板村;平村村中房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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